婚前财产的婚后延续

时间:2021-04-06   访问量:2837
作者:翟惜文

争议由来

       2013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赵某的父母为赵某购买了一处房产A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后因开发商工期延误,房屋延迟未交付。

       2015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此时原告购买的房产仍未办理产权登记,直到2016年9月份,赵某才接到开发商通知,前去办理房产证。

       2017年2月,夫妻两人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但二人在婚后的积蓄不足以支付一个好的学区房的首付,于是赵某决定把房产A卖掉凑首付款。2018年6月,赵某将房屋售出,售价200万元。同月,徐某就看中了一套学区房,徐某看房的这几天,赵某正在外地出差,购房合同只能由徐某一人签字。房款也是由赵某转给徐某,再由徐某支付首付款,最终该房产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

       2019年年初,赵某和徐某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019年年底,赵某起诉徐某要求离婚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赵某婚前付款的房产A是否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二学区房的首付款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否为赵某的婚前财产。

支持理由

       小编认为,房产A的产权登记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之后才办理的,但是赵某在婚前就已经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所以该房产应当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赵某用出售房产A所获得的款项支付学区房首付款,该首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四、法律适用

       鉴于本案两处房产的买卖行为和婚姻关系的成立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的审理虽然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但仍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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