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某不服溧阳市人社局终止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代理人自2014年7月开始接受韦某的委托,直至2020年12月8日韦某获得一次性司法救济款结案,纠纷解决历经六年半,案件本身虽不复杂,但几乎走遍了所有的案件审理相关程序,包含两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劳动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再审程序、检察院抗诉程序等,案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胜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韦某向溧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3年9月在江苏某市政公司的工地上工作时被混凝土预制件砸伤,并称受伤后公司安排其在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养伤,同时提供了蓝某、王某的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工作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在韦某提交的工作牌上印有韦某的姓名、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名称,但工作牌未加盖江苏市政工程公司的公章;蓝某、王某的证言证明,韦某于2013年9月4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工程由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管理,工作时所穿工作服,佩戴的工作证上有江苏某市政公司的字样;韦某未能提供与江苏某市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凭证。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江苏某市政公司认为韦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供了公司两位负责安全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在工地上未见过韦某,未与韦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给韦某发过工资。同时,江苏某市政公司向溧阳市人社局提供了《顶管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该合同系上海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认为该起工伤责任应当由上海某公司承担。溧阳人社局遂将上述情况转告韦某,韦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溧阳市人社局递交《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称“韦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江苏某市政公司可能存在错误、主体不清”,同日,溧阳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认定韦某申请主体错误,根据《江苏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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